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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反击(二)


近些日子在京师里最热闹的话题就是两家酒楼老板受审的案子了,民众对这种有悖于天道人伦的恶行愤恨不已,每天都在开封府里三层外三层的围着观看。

韩清并未去现场,他夜读了非常多的书之后,对这宋朝的法律有了不少的了解,首先就是审案的时候,嫌疑人等不用跪下。跪礼在宋一朝,含有卑贱、屈辱之义。“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有意的摧折。

也许是古装戏看的比较多,他一直以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其实诉讼人是立于庭下,并且是站着听审的。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邓子豪的老爹是开封府尹,作为开封市的最高行政长官定不会亲自审案的,北宋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其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

这其实是宋代司法专业化的体现:国家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队伍来处理司法。不独作为国都的开封府如此,其它的州郡一般也都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

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韩清自己心里清楚那两家酒楼到底什么个状况,所以姜伯离和崔默一定会喊冤。只要这二人喊冤,基本上案子就会一拖再拖。

因为宋朝的司法中,其实根本没有像包拯那样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这只是戏文,活生生的扭曲了宋朝的司法,老包如果真那么做,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下台了。

大宋司法很注重“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有着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

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自己前世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大宋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老邓因为怕这事关乎到自己头顶的乌纱帽,所以听闻此事也顾不得吩咐谁去缉拿,急吼吼的亲自带着人去了酒楼拿人。

案子进入开封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可是问题现在就卡在了这里,自从酒楼里搜出来的尸体自动复活之后,就出现了案子进行不下去的程度了。推勘官问了那复活的人,但是实在问不出什么,那人就说自己是在郊外吃完酒以后夜行,被人打昏之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了以后就出现在了开封府。

按照外面的酒楼杀人吃肉传言,这被打昏的人应该是准备要杀了吃肉的,可是找遍了酒楼也没见到其他人肉或者残肢。倒是在姜宅园子正店发现了女人的头发和带有血迹的衣裤,这让姜伯离有口难辩。

看着眼泪汪汪的众厨子,还有脸色惨白的姜伯离和崔默,推勘官只好按照嫌犯供词所说的冤情一并写上,然后将证人的供词做了注释,交给了“录问”。

推勘官这一道程序走完,下一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可是“录问”这里又卡住了,刘三和王小七信誓旦旦的说看到了有人拖着残肢往酒楼后门进去,血水都洒满了台阶。但是众厨子指天发誓说根本没这么一回事儿,齐声喊冤。

“看这做派不像是厨子杀人取肉啊,将厨子分开单独审问,众人的供词没有多大出入啊!”录问有些挠头,只好找推勘官商量。

“我已安排人带着证人去了现场,并无发现有遗留血迹,根据巡尉来报,那台阶不似刚刚打扫过,不可能有什么血迹留下,否则以他的经验,定是能看出端倪的。”推勘官说道。

“若是如此,只能重审了!”录问有些无奈的说道。

可是换了一套人马继续审问之后,结果仍旧是一样的。没办法,只能按照目前的审问状况走“检法”了。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

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大宋著名的“鞫谳分司”制度。“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发现这案子没法进行下去了,厨子们众口一词拿自己老娘发誓,绝无有杀人取肉一事,巡尉去了现场并无发现血迹和打扫过的痕迹,可是女人的头发还有带血的衣裤怎么解释?

于是这案子只能继续没头没尾的往下走,送到了参判宣,这参判宣算是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

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和争执,众人头昏脑涨的把这案子各自签署了自己的大名。签署“议状”的人为数不少。因为这案子比较奇特,有人证但是没有找到残肢的物证,有头发和带血的衣裤的物证,又找不到残骸,最让人头痛的是嫌疑人集体喊冤。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

可是集体喊冤哭声震天的场面实在是让人把程序继续下去,况且门外哭哭啼啼的还坐着不少走丢了儿童和老人的亲属。

姜伯离和崔默不服判,当庭喊冤,于是又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

反正这么个奇怪的案子反反复复来来回回的折腾了很多次,以至于推勘官和录问以及检法等人一看到又是这个案子,立刻叫苦连天。

厨子们都放了回去,只扣押了姜伯离和崔默,因为那被击昏的人为何出现在酒楼解释不清楚,还有那女人的头发以及带血的衣裤更是说不出来历,所以二人只能暂时扣押着。

当家的在开封府忙着过堂,这两家酒楼可就乱了套了,虽然厨子回来了,可是生意已经变得清冷无比,门外总是有不少正义感的市民前来怒骂并且往酒楼里砸石头和扔菜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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